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核反應堆乏燃料道路運輸審批事項的申請和辦理。
二、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1.《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國發〔1987〕57號);
3.《核反應堆乏燃料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科工法〔2003〕520號)。
四、受理機構
國防科工局。
五、決定機構
國防科工局。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
七、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乏燃料托運人具有核材料持有資質,乏燃料托運代理人具有核材料托運代理資質;
2.所委托的承運人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
3.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具有滿足法規要求的實物保護、保密措施及應急措施。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或機要交換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2.信函接收: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郵編,100048,聯系電話(010)88581533,88581119。
(二)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辦理基本流程
(一)乏燃料轉移審批
1.乏燃料托運人提交轉移申請材料,由主管單位上報國防科工局綜合司;
2.國防科工局綜合司將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報批分至系統工程二司,系統工程二司按照有關規定具體辦理;
3.符合要求的,由系統工程二司提出同意轉移乏燃料建議;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書及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并將原因告知申請單位。
(二)乏燃料啟運審批
1.乏燃料托運人提交啟運申請材料,由主管單位上報國防科工局綜合司;
2.國防科工局綜合司將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報批分至系統工程二司,系統工程二司按照有關規定具體辦理;
3.符合要求的,由系統工程二司提出同意啟運乏燃料建議,提請局領導審批;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書及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并將原因告知申請單位;
4.符合標準的,頒發乏燃料啟運批準文件;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允許乏燃料啟運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
5.乏燃料運輸結束后,申請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報送運輸結果與情況簡報。
審批流程圖見圖。

十一、辦理方式
(一)新辦
辦理方式為一般程序。該程序為通用過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文件的制作與送達。
(二)依申請變更
辦理方式同新辦。
十二、辦結時限
(一)乏燃料轉移審批
接到齊全的轉移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頒發乏燃料轉移批準文件。
(二)乏燃料啟運審批
在接到齊全的啟運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局領導審查合格后頒發乏燃料啟運批準文件。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審批事項無收費環節及收費項目。
十四、審批結果
(一)乏燃料轉移審批文件
內容包括轉移時間、轉移方式、轉移地點、轉移路線及責任人等。
(二)乏燃料啟運審批文件
內容包括啟運時間及要求等。
十五、結果送達
做出行政決定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方式將審批文件送達。
十六、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二)電話咨詢:(010)88581533,88581119。
十七、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010)88581445、(010)88581502。
(二)電子郵件投訴:law@sastind.gov.cn(內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訴:國防科工局綜合司或直屬機關紀委(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郵政編碼100048)。
十八、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二)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車路線:(航天橋東站)10路,92路,121路,612路,運通106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