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一級、二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一)《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4號)第八條:“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分為三級:1.經國防科工委批準設置的國防計量測試研究中心、計量站為一級,負責建立國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負責國防計量量值傳遞和技術業務工作;2.經國防科工委批準設置的國防計量區域計量站、專業計量站和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部門批準設置的計量站為二級,接受一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建立本地區、本部門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國防計量量值傳遞和技術業務工作;3.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考核認可的軍工產品研制、試驗、生產、使用單位計量技術機構為三級,接受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建立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負責本單位計量技術業務工作”。
(二)《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及監督檢查通用要求》(局綜技〔2010〕116號附件2)。
四、受理機構
國防科工局。
五、決定機構
國防科工局。
六、數量限制
有數量限制,根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機構布局和實際需求確定。
七、申請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
遵守國家和國防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具有保守國家秘密的能力和保證執行被許可任務公正、準確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具有國防最高計量特性或區域最高計量特性的計量標準器具及服務對象;
具有與所申請計量檢定能力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人員、設備和設施;
管理體系應滿足《檢測實驗室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JB15481)。
八、禁止性要求
在計量活動中有違反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行為的;
不符合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機構布局要求的;
建立國防計量技術機構的需求不明確,或建立該機構后仍不能滿足所提出的需求;
按照《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及監督檢查通用要求》審查,未達到合格標準。
九、申請材料目錄
《國防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書》/《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復查申請書》,紙質2份,電子版1份;
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
保密主管部門出具的保密審查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
計量標準器具證書或能證明計量器具最高計量學特性的證明材料,每項計量標準提供1份;
國防科技工業實驗室認可證書或按GJB9001B編寫的質量手冊及程序文件,復印件1份。
十、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機要交換:國防科工局科技與質量司;
2.現場接收:國防科工局科技與質量司。
(二)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建立國防計量技術機構程序
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在收到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機構布局要求。
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向申請單位發《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請單位發《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受理的理由。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向申請單位發《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組織專家評審,分為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兩個階段,評審標準為《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及監督檢查通用要求》(局綜技〔2010〕116號附件2)。評審結束后,專家組應就評審結果向國防科工局科技與質量司提交評審報告。
國防科工局科技與質量司在5個工作日提出審查意見,報請局領導審批或提請局長辦公會審議。審批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通過審批的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未通過審批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復查程序
國防計量技術機構每三年復查一次。
被許可的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提交復查申請,不提交復查申請的,其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資質自動撤銷。
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復查程序與建立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審查程序相同。
復查不合格的國防計量技術機構,撤銷其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資質。
對有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重大質量、安全、人身事故,造成嚴重損失的國防計量技術機構,撤銷其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資質。
十二、辦理方式
集中辦理,具體時間見當年辦理通知。
十三、辦結時限
國防計量技術機構的行政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機構設置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自受理申請至專家組提交評審報告為專家評審時間,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許可證
十六、結果送達
文件印發后,以機要方式送達申請單位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要求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公示相關材料、行政許可時限、行政許可結果等;
有權要求行政許可機關說明不予受理、不予許可的理由;
投訴行政許可過程中不公平、不公正的許可行為;
向相關許可機關咨詢行政許可程序和要求;
工作時限期內向相關機關咨詢行政許可進展;
對行政許可結果有異議時,可依法向許可機關申訴或申請復議等。
申請人應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應提交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
為專家組現場核查提供便利條件;
接受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進行整改。
十八、咨詢途徑
聯系電話:010-88581185、010-88581193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傳真:010-88581509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電話投訴:(010)88581445、(010)88581502。
電子郵件投訴:law@sastind.gov.cn(內容不得涉密)
信函投訴:國防科工局綜合司或直屬機關紀委(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郵政編碼100048)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乘車路線:乘10、92、121、603、612、運通106公共汽車航天橋東站。
二十一、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聯系方式:010-88581185,010-88581193
二十二、流程圖

二十三、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見附件。
二十四、常見錯誤示例
申請單位名稱填寫錯誤
申請單位名稱填寫與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名稱不一致,如:寫為簡稱或代號。
計量標準器具一覽表與要求不符
申請書中提供的計量標準器具目錄一覽表中包含了本單位建立的低一級計量標準,且未予說明。
提供的機構獲得獎勵情況不符合許可條件
提供的獲獎資料中包含了軍工集團公司頒發的技術獎或榮譽獎,要求提供省部級以上獎勵。
提供的獲得專利情況不符合許可條件
在專利資料中只提供了申請受理證明,應提供專利授權證明。
提供的制修訂技術規范情況不符合許可條件
技術規范須為國際、國家、軍隊或國防軍工計量檢定規程與校準規范,各軍工集團公司或其他部門發布的行業標準不符合許可條件。
二十五、常見問題解答
申請材料以何種方式提交?
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過機要渠道報送。
地方計量技術機構是否能申請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
可以。申請單位應建有省級以上計量標準,所建計量標準符合所在地區國防可以工業量值溯源的需求,這些機構應保存有一定數量的在所在區域具有最高計量特性的最高計量標準。
申請單位獲得的哪些獎勵符合條件?
申請單位應提供近三年內獲得的有關計量的省部級以上獎勵,如:國防科技進步獎、國家科技進步獎或省政府頒發的獎勵等。
已受理但尚未授權的專利是否符合條件?
不符合,申請單位應提交已獲得授權的專利資料,如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未通過實驗室認可的單位能否申請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
可以,未通過實驗室認可的單位需提供GJB9001B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明,且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文件須覆蓋計量工作過程。
擔任機構負責人的條件是什么?
依據科工技[2011]740號文,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負責人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機構負責人考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主要包括掌握國防計量法律法規、機構職責、時事政策、基礎知識和業務管理等方面。
申請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是否收費,收費標準是什么?
不收費